国税总局明确了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规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此外,对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需视为利润分配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公益社团捐赠可获得税前扣除资格,包括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等148家公益性社会团体。
一、国税总局关于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答复,企业支付的行政性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一些特定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其中包括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这意味着企业因违反行政法规而支付的行政性罚款,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公益社团捐赠获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发布通知,2012年度,共有148家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获得税前扣除资格。这些社团包括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等。企业和个人向这些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捐赠,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转租收入和个人独资企业个税扣除的规定
国税总局还明确了关于转租收入和个人独资企业个税扣除的问题。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企业无偿赠送房产给投资者本人或家属需分不同情况缴个税。
以上为国税总局与国务院对税前扣除的最新补充的主要内容。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对于企业和个人在税务处理上有着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对于那些涉及行政处罚、公益捐赠以及转租收入等方面的事务。建议相关企业和个人要密切关注税务政策的变化,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