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在发票开具日期起180天内认证,可抵扣进项税。留抵税额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抵扣,则视同放弃抵扣权。初次购买金税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填报纳税申报表时,需按要求填报抵减金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对于发票的认证和抵扣有着明确的时间限制。
一、认证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也就是说,纳税人需要在发票开具后的180天内进行认证,以确保抵扣权益。
二、抵扣期限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过认证的发票,可以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对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抵扣的进项税额,将被视为放弃抵扣权。
3.当期抵扣不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留抵。留抵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但在企业清算、注销时,未抵扣完的留抵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特殊情况的抵扣处理
对于初次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也就是说,这些设备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相关的抵减金额可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应栏目进行抵减。
四、填报要求
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应按照相关规定正确填报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增值税发票的认证和抵扣期限都是180天,企业应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认证和抵扣工作,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正确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合规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