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购置设备抵税方面,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纳税额包括生产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批发或零售货物的年销售额超过一定数额的纳税人。想深入了解会计实操和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规定,新办企业在购置设备时,其抵税方式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抵税规定
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根据相关法规进行抵扣。
2.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抵税规定
1.对于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若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2.除上述规定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同样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设备购置的抵税操作。
三、具体操作及注意事项
企业购置设备时,应妥善保存相关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以确保顺利进行税额抵扣。同时,企业应及时了解和学习最新的税收政策,以确保合法合规地进行税收操作。
新办企业在购置设备时,应充分了解并正确操作抵税政策,以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希望通过本文的解答,对新办企业在设备购置过程中的抵税操作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