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报废税务处理应注意哪些事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会计法律通 2024-12-14 02:52 浏览次数:852

存货报废应注意的税务事项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于增值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客观原因造成的存货报废损失则无需进项转出。对于保税料件,需补缴关税、增值税及缓税利息。对于企业所得税,存货报废的所得税前扣除需经税务机关审批,且因存货报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已抵扣进项税额,应在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转出进项税额。但如果是由于订单取消或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存货报废损失,则不需要进项转出。若报废存货为保税料件,还需向海关补缴关税、增值税以及缓税利息,非正常损失情况下,补缴的增值税不能抵扣需进行转出。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存货报废的所得税前扣除与增值税进项转出的处理有所不同。存货发生的非正常损耗,不论主观或客观因素,都应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允许所得税前扣除。另外,根据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因存货报废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应当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

存货报废的税务处理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企业在处理存货报废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税务规定,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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