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报废进项税转出需根据具体情况处理。若存货报废属于非正常损失,如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应做进项转出;否则不需转出。会计处理时,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规定操作,先借记该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若无残料,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等科目进行处理。
一、存货报废与进项税转出的判定
首先,需要明确存货报废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如果存货报废属于这类非正常损失,那么应做进项转出。
二、会计处理流程
1.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毁损类存货,首先需要通过会计分录进行记录。具体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
2.接下来,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若无残料可回收,根据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3.对于损失的部分,会产生差额。这部分差额需要借记相应的费用科目(如“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同时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三、关于非正常损失的具体操作
对于非正常损失部分,涉及到的进项税转出,需要根据税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一般来说,企业需要将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并在税务申报中进行相应调整。
四、注意事项
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企业需确保相关凭证和记录的准确性,以便税务部门的核查。对于较大金额的存货报废,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货报废进项税转出的会计处理需结合存货报废的具体原因、金额大小以及税务规定进行综合考虑和处理。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确保合规、准确,并保留好相关凭证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