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子公司取得的利润是否需要国内交税,取决于其是否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如果境外子公司的业务均在境外,其经营所得利润不需要在国内交税。但如果境内总公司取得境外子公司分配的利润,应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可以递减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此外,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一般来说,境外子公司被视为非居民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海外子公司的业务都在境外进行,其经营所得利润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申报所得税。
然而,如果境内总公司从境外子公司分得利润,这部分利润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境内总公司可以递减境外该部分利润已经缴纳的所得税额。这意味着,如果子公司所在国的税率低于中国的税率,境内总公司可能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反之,如果子公司所在国的税率高于中国的税率,境内总公司则可能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如果子公司的税率低于母公司的税率,母公司可能需要就其获得的投资所得进行税务调整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海外子公司取得的利润是否需要国内交税这一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子公司的业务都在境外进行且没有境内所得,通常不需要在中国境内交税。但如果涉及到从境外子公司分得的利润或其他投资所得,境内总公司可能需要依法进行税务处理并补缴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