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货退回未开红字发票该如何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创业财商课 2024-12-14 01:01 浏览次数:574

针对销货退回未开红字发票的处理,如果符合作废条件(包括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不符),则可以作废发票并在开票软件注明。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情况下,购货方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申请单,根据认证结果按不同流程处理。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认证结果不符的,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处理时需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一、符合作废条件的情况

当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且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时,发票可以注明作废,开票软件也可以注明作废。这种情况下,销售方可以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并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二、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情况

如果购货方已经认证,那么处理方式会根据认证结果有所不同。

1.认证通过的情况:

购货方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申请单。税务机关会返回通知单,该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购货方留方,一联由购货方给销货方,一联税务留存。

购货方将通知单交给销货方,然后销货方根据收到的通知单和红字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

2.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情况:此时因退货导致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办理过程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情况相同。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中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再开具红字发票。在此过程中,如遇到任何疑问或问题,可以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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