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旧项目简易计税税率为3%。适用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包括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对于跨县(市)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同样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进行交流学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对于建筑行业旧项目,也就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如果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依照3%的征收率计税。对于一般纳税人的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如果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样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这些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税收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具体来说,对于建筑行业旧项目,施工方如果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即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税。对于甲供工程,也就是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以及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在进行税务处理时,纳税人需按照相关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了解建筑行业旧项目简易计税税率的相关规定。如有更多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税务人员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