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值税预缴后,剩下的税款缴纳需根据服务发生地是否需预缴增值税进行区分。若需预缴,则在服务发生地预缴,若无需预缴,则在机构所在地缴纳。预缴的税款可以扣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对于跨地区发生的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应到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预缴的税款可以扣减。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的规定。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具体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2.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对于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而言,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则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预缴税款的涉税处理
建筑企业预收账款需要预缴税款,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需要按照以下两点进行涉税处理:
1.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发生预收款时,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2.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无需预缴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发生预收款时,应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
建筑业在预缴增值税后,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在相应的地点完成税款的缴纳。预缴的税款可以在最终缴纳时进行相应的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