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根据财税〔2018〕51号规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可了解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其扣除标准有以下两点:
一、基本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意味着,如果企业的职工教育支出控制在工资薪金总额的8%以内,这部分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得到扣除,有助于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
二、超出部分的处理
如果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了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出部分并非完全不可扣除。根据规定,超出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还有更为详细的规定:
三、其他相关规定
1.根据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根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一般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同样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些规定为企业进行职工教育提供了明确的税务指导,有助于企业合理规划和安排职工教育支出,同时享受到相应的税务优惠。企业在规划职工教育经费时,应充分考虑这些扣除标准,以最大化利用政策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