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报废是否要进项转出需视情况而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特指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存在争议,但通常如果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转出。财务上如已转出,可反向调整会计分录。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对于非正常损失,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曾给出了较为宽泛的定义,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然而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对于某些情形如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可能存在争议。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非正常损失仅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于不属于这些情形的资产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例如,如果存货报废是由于其他原因(如技术进步、市场变化等)造成的,那么相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存货报废是否要进项转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实务操作中,应仔细评估报废原因,并参照相关税收法规进行判断。如果财务上已经做出了转出处理,也可以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调整。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存货报废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