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情况下增值税欠缴与附加税计税依据解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财务智慧树 2024-12-14 05:43 浏览次数:655

针对“可以假设两种情况分析是?”这一问题,一、假设正常销项税额形成的欠缴,销项欠款为63万,留抵进项为60万,实际缴纳增值税为3万,附加税以实际缴纳额3万为计税依据。二、假设稽查补缴欠税(非正常),相当于实际缴纳增值税仍为3万,附加税计税依据同样以实际缴纳额为准。实际操作中需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增值税留底税额不能抵减欠税。

一、正常销项税额形成的欠缴情况

在销项(欠款)为63万,留抵进项为60万的情况下,实际缴纳增值税为3万。这种情况下,附加税应以实际缴纳的3万为计税依据。

二、稽查补缴欠税(非正常情况)

对于稽查补缴的欠税,假设金额为63万。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国税发[2004]112号),期末留抵税额也可用于抵减增值税欠税。即使6月留抵税额60万抵掉稽查补税的63万,实际缴纳增值税仍为3万。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依然是3万。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增值税留抵税额是不能抵欠税的。如果已经出现抵减的情况,应迅速补交税款,以避免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无论是正常销项税额形成的欠缴还是稽查补缴的欠税,附加税的计税依据都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当地的税务处理规定。希望以上分析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关于会计实操、税收实务的问题,欢迎关注相关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与专业人士共同探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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