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不能抵扣。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允许用待抵扣税金,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成本。而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虽然有些货物可以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同样不得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若不动产用途改变,按照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需满足一定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抵扣。
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是不允许用待抵扣税金。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这种情况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由于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成本,因此在涉及不动产的税务处理时,也不存在抵扣的问题。相关的账务处理会直接将原材料(包括价值及税费)记入应付账款。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如生产特定货物时,可以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企业不动产的税务处理,如果不动产的用途发生改变,并且该改变符合规定,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在这种情况下,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涉及到多个因素,包括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以及不动产净值率。
具体规定如下:
1.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2.依照该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3.这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的60%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剩余的40%则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再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在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一般不得进行抵扣。但如果有特定情况和符合规定的改变用途的情况,可能存在部分抵扣的情况。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不动产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的抵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