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实际已发生但发票跨年,可以入账。根据国税函〔2005〕218号规定,发票的印刷年份是分类代码中的年份代码,并非使用年份,因此可以跨年度使用。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有三种,包括上年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延迟到次年才取得发票等。会计处理上一般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如果有上一年度的费用未入账,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金额小可直接计入当年费用,金额大则需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对于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跨年的费用发票是可以入账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国税函〔2005〕218号)的规定,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的第6、7位年份代码,指的是发票的印刷年份,而非发票的使用年份。纳税人取得跨年度发票,可以追溯到成本费用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发生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1.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某些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此时,如果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将费用列入实际发生的年度。
2.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由于各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项目栏只填写了相关费用内容,未注明费用的所属期。这种情况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处理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费用的归属年度。
3.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但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拖延至次年才给发票。对于这种情况,如果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年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则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跨年的费用发票处理需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相关会计准则,确保费用的正确归属年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