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开发票时,一般不需要填写税号,直接开单位名称即可。对于其他企业作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在开具发票时也应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政府部门不属于企业范围,所以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购方开具发票时,无需填写纳税识别号。
公立医院作为非盈利性质的单位,其发票开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政府部门不属于企业范围,因此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购方开具发票时,无需填写纳税识别号。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立医院发票开具概述
公立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后,需要为患者开具发票。由于公立医院属于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其发票开具相对简洁,一般不需要提供税号,直接开单位名称即可。
二、具体规定和流程
1.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即医院)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医院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三、政府部门的特殊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部门不属于企业范围,因此医院等机关事业单位在开具发票时,无需填写纳税识别号。患者在就医时,如需发票,可直接向医院索取,无需提供额外的税号信息。
医院的发票开具相对简洁,直接开具单位名称即可。如有更多关于会计实操、税收实务的问题,可以进一步咨询专业人士或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