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核定征收的情况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等缺失难以查账、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等。特殊行业如金融企业、特定类型纳税人如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等不适用此方法。具体可核定征收的公司类型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
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关于哪些公司可以核定征收,主要规定如下:
一、特定纳税人情形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特殊行业不适用核定征收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此核定征收办法。特殊行业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企业(如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等)、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三、特定企业的明确范围
国税函[2009]377号进一步明确了“特定纳税人”的范围,包括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汇总纳税企业、上市公司等。
可以核定征收的公司主要是那些因各种原因难以准确核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或者是特定类型、特殊行业的企业。但具体范围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来确定。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的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相关税务公众号或查阅相关法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