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增值税抵减税额核算需按项目分别处理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会计历史馆 2024-12-14 03:03 浏览次数:902

对于房地产增值税抵减税额的问题,总局公告未规定分项目核算。不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抵减的预缴税款都是针对当期应纳税额,而非特定项目。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也不涉及分项目抵减。因此,房地产增值税抵减税额不需要分项目核算。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房地产项目,按照《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已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分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按照《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已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同样按照《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抵减已预缴的税款。

三、关于预交增值税的抵减问题

文件并未规定本项目的预交增值税可以用其他项目的应交增值税抵减。而是用“当期应纳税额”来抵减已预缴的税款。预交增值税的递减是不分项目的。

房地产增值税抵减税额不需要分项目核算。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根据销售额和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用已预缴的税款进行抵减。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但不允许跨项目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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