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税率变更后不动产分期抵扣的处理方法,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重点填写表格包括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附表五、附表二。购进时已全额抵扣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更多信息可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了解。
针对税率变更后不动产分期抵扣的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需按照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一、基本抵扣原则
1.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2.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如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需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并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
二、具体填写表格操作
1.重点填写表格: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附表五、附表二。
2.注意事项:
适用分期抵扣政策的购进不动产进项税额不能填入《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11%税率的进项中,也不能填入第29行。
纳税人当期发生购建不动产的业务,按照政策规定分2年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政策依据与特殊说明
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对取得不动产的各种形式,如直接购买、接收捐赠、接收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均适用分期抵扣规定。但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对于税率变更后不动产分期抵扣的处理,纳税人需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比例进行抵扣操作,并特别注意填写相关表格时的细节问题。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处理不动产分期抵扣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