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自建厂房进项税抵扣的账务处理需遵循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具体做账包括工程领用物资、剩余工程物资转作企业生产用原材料以及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的账务处理。不涉及公众号推广等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随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进行分2年的抵扣。具体如何操作呢?以下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对于工程领用的物资,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厂房
贷:工程物资
当剩余工程物资转作企业生产用原材料时,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工程物资
对于工程领用的生产用原材料,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厂房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具体到抵扣操作,第一年可以抵扣60%的进项税额,第二年再抵扣剩余的40%。这样的规定确保了企业能够合理分担税收负担,并鼓励企业进行长期投资。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对于营改增后自建厂房的进项税抵扣问题,企业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准确的账务处理。这不仅要求企业了解并掌握相关税收政策,还需要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做好税务管理工作,确保企业的税务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