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交换房屋价格不等时,哪方需交契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财务规划师 2024-12-14 02:57 浏览次数:742

企业之间交换房屋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同时,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包括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的计提和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中,如果交换价格不相等,税款应由多交付的一方缴纳。这是因为契税是一种针对土地和房屋交易产生的税收,其目的是为了平衡交易双方的权益,确保税收公平。当交易双方交换的房屋价格不等时,多交付的一方实际上获得了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应负责缴纳契税。

对于中小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根据相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同时也有助于这些机构更好地履行其担保职责,稳定金融市场。

企业之间在交换房屋时需注意价格差异带来的契税缴纳责任,同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规定和政策的实施,旨在维护市场公平,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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