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注销时一般不予退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某些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若未出售存货且增值税进项税额已全额扣除,无需转移进项税额,也不能申请退税。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取消时保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因此,留抵的增值税在注销时不能退还,但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增值税留抵是一个常见的情况。当企业面临注销时,关于这些留抵的增值税能否退还,是一个涉及财务和税务的重要问题。
一、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某些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当一般纳税人取消或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如果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库存的进项税不会转移,退税也不可退款。这意味着,在注销时,留抵的增值税是不予退税的。
二、具体操作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企业在注销前有未清销的库存,如甲公司在注销前未清销的未售出库存100万元,其无需转移进项税额。同时,这些留抵的增值税也不能申请退税。
三、税务处理
虽然留抵的增值税不能退还,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这些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扣除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1条,企业产生的所有税费及附加在缴纳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注销时面临的留抵增值税是不能申请退税的。但在税务处理上,这些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可以扣除的。企业在面对这一问题时,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处理留抵增值税,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税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