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时,纳税人在收到预收款项时,将款项记入“预收账款”账户,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在发出产品时,确认收入和补收货款,此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并结转成本。例如,永明公司收到预收货款90000元后,在发出产品并收到补付货款时,会进行会计处理,包括借记“预收账款”和“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
当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时,首先在收到预收款项时,会计上需要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预收账款”账户。这一步的核算主要反映了企业资金的流入以及对应的预收款项的增加。
在发出产品时,需要确认收入和补收货款。具体来说,会计上需要借记“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同时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这一步的核算反映了企业的销售活动以及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的生成。
以永明公司为例,其在8月份收到预收货款90000元,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90000元,贷记预收账款90000元。在12月5日发出产品并收到补付货款时,会计处理为借记预收账款90000元和银行存款27000元(补付的货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00000元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元。
在销售产品后,还需要结转成本。这一步的核算反映了企业销售产品的实际成本。永明公司在发出产品后的会计处理还包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85000元”,贷记“产成品-C85000元”,反映了公司C产品的实际成本。
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增值税销项税的核算涉及多个环节,包括预收款项的核算、销售收入的确认、增值税销项税的计提以及成本的结转。企业需要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