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规定包括: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区域;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二税”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在特定情况下不予退返。征收方式包括纳税期限和地点的规定,以及预缴税款、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要求。企业在月度终了后需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并在缴纳“二税”时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征税地区。划分标准应依据行政区划,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二、征免规定
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于“二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办法,除另有规定外,随“二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三、征收方式
1.纳税期限与地点: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二税”同时缴纳,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二税”相同。例如,施工企业在B市承包工程,需在B市缴纳与增值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预缴税款:对于按期缴纳“三税”的纳税人,在预缴“二税”的同时,也应预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纳税申报:企业需在月度终了后进行“二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
4.税款缴纳: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二税”的施工企业,在缴纳当月全部“二税”税额时,需同时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全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上内容详细阐述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规定,包括征税范围、征免规定以及征收方式等方面。希望对企业和个人了解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