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税控相关费用减免税额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非初次购买则自行负担。此外,技术维护费也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规定涵盖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等多个系统,并明确了相关设备的范围。这些抵减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针对税控相关费用减免税额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解读:
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抵减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在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时所产生的费用,可凭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这里的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如果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其差额可以结转至下一期继续抵减。但对于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则由纳税人自行承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的范围
增值税税控系统主要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及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及其他专用设备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对于增值税纳税人来说,在2011年12月1日以后购买这些设备所产生的费用,同样可以享受上述的抵减政策。
四、技术维护费用的抵减
除了设备费用,增值税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也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这里的技术维护费是指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的费用,如果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同样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
以上详细解读了关于税控相关费用减免税额的规定,包括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的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的范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及其他专用设备的情况,以及技术维护费用的抵减情况。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学习税收实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