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文件以及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小规模减免的增值税财务处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具体财务处理包括将银行存款或现金记入借方,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记入贷方,再将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减免税款)记入贷方,营业外收入记入借方。减免的增值税分录处理为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记入借方,营业外收入记入贷方。
小规模减免的增值税财务处理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文件,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具体法律依据的财务处理如下:
1.当企业收到销售收入时,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应交税费”账户。
2.按照规定的征收率(如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进行会计分录处理。具体的会计分录为:借方账户为银行存款(或现金),贷方账户为“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
3.当企业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时,将相关的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此时的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小微企业的财务处理,财政部会计司颁布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该规定明确指出,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当满足通知中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相关应交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
小规模减免的增值税财务处理受到财税〔2013〕52号文件以及财会[2013]24号通知的指导和规范,企业在进行相关财务处理时需遵循这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