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费所得税的计算应区分不同情况:
如果在公司任职或受雇的同时兼任董事,其支付的董事费应视为工资薪金所得,需并入该董事当月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具体的计算公式为: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董事不在公司任职或受雇,那么支付的董事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对于劳务报酬的个税计算,基本的方式是:
1.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的费用后,按照20%的税率计征。
2.在4000元以上时,扣除20%的费用后,按照同样的税率计算。
3.对于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税法规定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例如,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在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还需要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三、对于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但如果董事是股东且属于兼职性质、不缴纳社保,则其董事费收入应按“利息、分红”交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为20%。
四、如果董事费支付涉及两个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通常由对方公司开票,记作费用,个人无需交纳个税。
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董事费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想了解更多关于会计实操、税收实务的问题,可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