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三票一书,其抵扣期限已延长至开具之日起180日。对于需要认证的票据,应在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对于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在180日内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此管理办法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办理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相应进项税款需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对于部分抵扣凭证的丢失处理方法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最新《通知》,关于三票一书的抵扣期限,政策要点如下:
一、抵扣期限的延长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三票,抵扣期限为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对于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一书的抵扣期限也是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若未实行此管理办法,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之前进行申报抵扣。
二、税务处理强调
对于三票一书,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上述要求办理,将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这意味着,如果纳税人未按时办理抵扣事宜,相应的进项税款将不能抵扣,而需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由此产生的增值税税收负担增加将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抵扣凭证丢失处理方法
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通知的相关规定办理。对于一书的丢失,也需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纳入稽核系统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抵扣。
《通知》对于三票一书的抵扣期限、税务处理及抵扣凭证丢失处理方法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您了解并确认三票一书的抵扣期限。若需深入学习会计实操和税收实务问题,建议通过官方渠道或专业机构获取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