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非正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等。对于不动产及其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等也属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同样不得抵扣。因此,发生非正常损失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服务,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具体来说,非正常损失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而对于不动产及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等,其非正常损失同样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增值税的征收与抵扣环节的正常运行,防止通过非正常手段进行税额的抵扣,从而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对于纳税人来说,需要严格管理货物,防止非正常损失的发生,同时,对于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擅自抵扣进项税额。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了解发生非正常损失后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的会计实操或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寻求专业的税务咨询或会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