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需符合一定条件,如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可按作废处理。同时需在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并在纸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作废条件包括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和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不符等。了解更多会计实务问题,可寻求专业解答。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发票的当月,如果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符合作废条件时,可以按作废处理。对于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发票,也可以即时作废。作废的具体操作需要在相应的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同时在纸质发票(包括未打印的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将全联次留存。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抄税是指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它既是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要求十分严格,例如发票的抬头必须与企业名称的全称一致,2017年7月1日以后,增值税发票必须要有税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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