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先销售后开发票的做账方式,根据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款项收讫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销售结算方式不同的做账依据。包括直接收款方式、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预收货款方式等情况。未收到货款的,发出货物满180天为做账依据。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可了解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
对于先销售后开发票的情况,做账需依据不同销售结算方式处理。根据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销售日期。具体的做账方式如下:
一、直接收款方式
若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即应入账。
二、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若通过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需在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后,将销售收入记入账目。
三、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对于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做账时间依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若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则按货物发出当天入账。
四、预收货款方式
预收货款方式下,货物发出当天入账。但对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以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准。
五、委托代销货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做账时间取决于是否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若收到代销清单及部分或全部货款,则当天入账;未收到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后的当天入账。
六、销售应税劳务
提供劳务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需要记录劳务销售收入。
七、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如货物移送当天,应确认销售收入。
正确记录每一笔销售和开票的信息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做账,可以确保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并有助于企业进行和对外的财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