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做账需遵循特定规定。本科目主要核算单位计提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对于公共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累计折旧,应分别通过特定科目核算。做账时,需按固定资产的明细分类进行明细核算。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一致的折旧政策。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包括按月计提折旧和处置或处理固定资产时的会计分录。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累计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数。
一、概述
新政府会计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核算有明确的规范。该制度主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如公共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分别进行累计折旧的核算。
二、科目核算内容
1.本科目主要核算单位计提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对于公共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累计折旧,应分别通过特定的科目进行核算,不通过本科目。
2.为了清晰反映折旧情况,本科目应按照所对应固定资产的明细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处理
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单位在计提折旧时应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若确定租赁期结束后能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则在其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若无法确定,则在租赁期与尚可使用年限中的较短期间内计提。
四、主要账务处理流程
1.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借记相关科目(如“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2.当经批准处置或处理固定资产时,需借记相关科目(如“资产处置费用”),同时借记已计提的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
五、科目余额意义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了单位所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的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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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核算提供了明确的指导。通过理解并遵循该制度,单位能够准确地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