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一般纳税人把外购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如果购进时已经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不能抵扣增值税。而如果是自产的货物作为福利发放,则视同销售,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结转已销商品的成本。
在一般情况下,外购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并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具体来说:
当一般纳税人把外购的产品作为福利无偿发放给职工时,如果这批产品在购进时已经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意味着这部分外购货物的增值税不能再次进行抵扣。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的处理主要是围绕进项税额的转出,而非视同销售。
与之相对的是,如果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作为福利无偿发放给职工,那么这种情况会被视为销售行为,需要按照计算的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同时结转已销售商品的成本。这是因为自产的货物涉及到自身的生产行为,与销售行为更为接近,因此在税务处理上有所不同。
外购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其核心在于区分外购产品与自产货物的税务处理方式。对于外购产品,重点在于进项税额的转出;而对于自产货物,则视为销售行为并计算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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