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减免附加税的会计分录处理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实际缴纳增值税为0的情况下,附加税不必计提。因此,在销售后不计提附加税,等缴纳增值税时再计提。增值税减免后,附加税种不用计提。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同时计提附加税,免税时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具体为:销售后计算增值税并计提附加税费,免税后将相关税费贷记入营业外收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补贴收入,附加税属于税收减免。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月销售额10万以下时减免附加税,在会计处理上主要涉及到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提
当企业实现销售后,由于附加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所以在未缴纳增值税时,附加税不必计提。具体的会计分录为:
1.实现销售: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此时,不涉及应交税金的计提。
2.缴纳增值税时,再计提附加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若月销售额10万以下享受减免政策,则不需要计提附加税费。
第二种意见:计算增值税时同时计提附加税,免税时视为营业外收入
1.实现销售后,首先计算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紧接着,计提附加税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3.免税后的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同时,附加税也作为税收减免进行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在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会计政策选择适合的方式。但核心原则在于,根据是否实际缴纳增值税来决定是否计提附加税,并在免税时将减免的附加税视为营业外收入。这样,企业能够准确反映税收优惠政策下的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