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办期发生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进行。业务招待费可记入开办费,并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三年扣除,扣除金额均为实际发生额的60%。会计分录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
企业在筹办期间,因业务需要而发生的招待费是常见现象。针对这一费用的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一、税务扣除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的规定,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记入开办费。
2.开办费的税务处理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二是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分三年扣除。
二、扣除金额限制
无论采用何种处理方法,税前扣除的招待费用仅为实际发生额的60%。
三、会计分录处理
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直接计入开办费,具体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
四、关于长期待摊费用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次性扣除或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需注意,一旦选定处理方法,不得随意更改。
总结:
对于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企业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或分三年摊销,但扣除金额均为实际发生额的60%。在会计处理上,该费用直接计入开办费。企业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并保持一致,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