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填写申报表时,需使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或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月度(季度)纳税申报。填表时需注意表头税款所属期、投资者信息栏等项目的填写。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等应在次月(季)十五日内预缴纳税申报,核定征收的也在次月(季)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不能按期申报的,需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办理延期申报。
一、《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表说明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或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月度(季度)纳税申报。
二、申报流程
1.表头项目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自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截至本月最后1日的时间。
2.表内信息栏:填写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关信息。
(1)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三、申报期限及注意事项
1.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次月(季)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对于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如果在一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也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2.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同样需要在次月(季)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如果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四、其他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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