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励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需符合特定条件。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需归还本金的投资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于符合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同时,根据财税〔2011〕70号文,需满足提供资金专项用途的文件、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要求,并单独核算,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因此,具体需根据收到奖励的条件和规定来判断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励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这一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特定情况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于财政性资金,它主要包括企业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获得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这些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各类税收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特别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如果企业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获得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一定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
这些条件包括:企业提供资金专项用途的文件、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特定的管理办法或要求,以及企业对该资金及其支出进行单独核算。
如果企业收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励”是由科技创新局发放,并符合上述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那么可以依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剔除。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则该奖励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并按规定申报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处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励的税务问题时,需仔细核对相关税收政策,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