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多种服务。其中,餐饮住宿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征税范围中的生活服务。餐饮服务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消费服务,而住宿服务则包括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活动。此实施办法对税收实务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具体实施过程中,明确了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均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这意味着,企业在购买这些服务时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在应纳税额中进行抵扣。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餐饮住宿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征税范围中的"生活服务"。这项服务包括两个方面: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也就是说,包括餐厅、饭店等场所提供的食品制作和销售服务。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这类服务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这意味着,在这些场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得进行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于企业和消费者来说,都将带来更为公平和合理的税收制度。同时,这也要求企业和个人在享受服务时,更加注意税务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如果想深入了解更多关于会计实操和税收实务的问题,可以关注相关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以获取更多信息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