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企业的福利费计提比例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该部分支出准予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和国税函〔2008〕264号文规定,2007年度的福利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之后的年度先冲减累计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改变福利费用途的,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福利费是指用于增进职工物质利益,帮助职工及其家属解决某些特殊困难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所支付的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这一规定适用于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对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在2008年及以后,如果企业发生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可以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这些余额改变了用途,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企业的福利费计提比例为工资薪金总额的14%,并需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确保合规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