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对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可抵减增值税税额,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非初次购买的费用则由纳税人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的抵扣方式如下:
一、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抵扣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的金额为价税合计额,若抵减额超过应纳税额,其余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非初次购买的费用处理
对于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所支付的费用,则由纳税人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关于技术维护费的规定
该文件虽然提到了技术维护费,但并没有明确指出技术维护费是否可以抵减。可能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相关税务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以确保合规操作。
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的抵扣需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初次购买设备的费用可以抵减,而非初次购买的费用则需自行负担。对于技术维护费,建议与税务部门进一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