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包括: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及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企业需注意这些规定,并合规进行税务操作。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如果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因为消费者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此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另一种情形是,当企业的应税行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时,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的某项服务或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那么在进行交易时,无法为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结来说,企业在以上两种情况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希望了解会计实操和税收实务问题的读者,建议关注专业渠道如“得讯会计”公众号,以便获取更多专业解答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