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的机构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一般在不动产所在地。我国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
201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原国土资源部被指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意味着,在这些领域,人们需要向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全面实施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依据和坚实的法治保障。
在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机构是由政府确定的,通常在国土资源部门,其职责是依法接受申请、办理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登记,并接受上级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法治国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