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方法包括:借应付账款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待收到对方发票时,借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进项税转出处理的原因是因为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外,对于无转让价值的存货,如霉烂变质、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等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也需要做转出处理。
当企业已经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但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转出时,应如何操作呢?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转出方法
1.初步处理:
当确定需要转出进项税时,首先进行会计分录的处理。具体为:借:应付账款;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2.待收到正式发票时的处理:
待收到对方开出的正式发票后,再次进行会计分录,具体为:借: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
二、进项税转出处理的原因
为什么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呢?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并非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已抵扣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继续抵扣。换句话说,这些用途的货物或劳务所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能被视为企业的可抵扣成本。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进一步规定,对于无转让价值的存货,如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以及生产中已不再需要且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等,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需要做出转出处理。这些存货被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其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得继续抵扣。
企业进行进项税转出的操作是为了符合国家的税收法规,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