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若汽车在09年一月一日之前购进且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额不超过原值,按销售额的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若汽车在09年一月一日之后购进并已抵扣进项税额,则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具体做账方式包括清理固定资产、应付账款、税费和现金等账户的处理,最后结转至营业外支出和本年利润。
当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时,处理方式因购车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针对单位用吉普车抵账的情况,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一、对于09年一月一日以前购进的车辆
对于这类车辆,由于没有进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的试点,销售额没有超过原值,则按销售额的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计算方式如下:
1.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70000÷(1+4%)×4%÷2=1346.15元。
2.账务处理:首先,清理固定资产账户,将车辆的原值从固定资产账户转移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然后,记录累计折旧。接着,记录应付账款,并将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账户。最后,如果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还有借方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
二、对于09年一月一日以后购进的车辆
对于这类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车辆,则需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计算方式如下:
1.增值税的计算:70000÷(1+17%)×17%=10170.94元。
2.账务处理:与上述类似,首先清理固定资产,然后记录累计折旧、应付账款以及销项税额。最后,如果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有借方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
处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时,一般纳税人需要根据车辆的购买时间以及是否进行过增值税抵扣来选择合适的税务处理方式。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需确保所有交易和税额的准确记录,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