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每季度预交
根据国税函[2008]299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完工前预售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需按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并预缴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根据实际利润进行调整。
二、开发产品完工计交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10]201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实际投入使用时,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此时需按规定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收入确认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包括销售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企业代收的基金、费用和附加等,若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企业开具发票的,应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的,则作为代收代缴款项管理。
四、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核算与扣除成本、费用时,需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等。筹办期的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五、预提(应付)的成本费用
包括出包工程未结算、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完工的情况下的预提费用,以及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等。
六、开发区内建造的配套设施
若配套设施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准予扣除。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的设施,需单独核算其成本。
七、特殊设施的核算
如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等,由企业与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合资建设的,完工后有偿移交的,相关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建造成本。
八、停车场核算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单独核算成本,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则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
房地产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需严格按照相关税务规定处理预售收入、开发产品交付、销售收入确认、成本及费用扣除、预提费用、特殊设施及停车场的核算等问题。对于出现的亏损情况,企业应根据实际利润调整并合规处理,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与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