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证金是一种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其计税依据主要是根据地方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一定比例-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该保障金的征收旨在鼓励企业、团体等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残疾人安排比例。
一、概述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相关法规,需要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的专项资金。
二、具体依据
1.差额人数:未达到规定的残疾人安排比例的用人单位,需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如果差额不足一人,则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
2.职工年平均工资:应缴纳的保障金基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这个数据通常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3.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核定在职职工总数时,可以参照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也可依据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
4.已安排残疾职工的要求: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且按照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计算方式
以北京地区为例,应缴纳的保障金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假设某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且无残疾人,那么其应缴纳的保障金为:200×20000×1.7%×60%=4080元。
四、结语
残疾人保证金的征收是为了促进各企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保其合法权益。各单位应明确其计税依据,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