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完工法体现了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方法在确认收入时,以合同完成或基本完成作为确认成果的基础,减少被确认利润不能实现的危险。然而,其缺点在于报告期的收入不能反映该期的合同施工活动水平,且工程完工与收益确认之间存在时间间隔。建设合同会计方法的选择,需考虑预计合同成本和收益的不确定性,以及合同的特定标准。施工单位应连贯使用一致的会计政策。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解释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学的核心原则之一,强调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应重视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非仅关注其法律形式。全部完工法正是体现了这一原则。
二、全部完工法的特点
全部完工法是在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商品销售或劳务供应后,才在收益表内确认收入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该方法的主要优点是建立在合同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时才确定成果的基础上,减少被确认的利润不能实现的危险。然而,其缺点在于报告期的收入不能反映该期的合同施工活动水平。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全部完工法中的应用
在全部完工法中,收入的确认以合同的完成作为前提,这体现了对交易实质的重视。也就是说,只有当商品或劳务的实际交付完成后,才确认相应的收入,而不仅仅是根据法律合同的形式来确认。
四、选择会计方法的标准
建设合同会计方法的选择,要根据施工单位对预计合同成本和收益的不确定性的看法来确定。除了考虑不确定性外,施工单位在选择建设合同的会计方法时,可以使用一个预定标准。例如,对于收益小于一定金额的合同或期限短于一定时间的合同,可以采用完成合同法进行会计处理。
五、总结
全部完工法作为会计处理方法的一种,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选择会计方法时,施工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预定标准来决定,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也需要认识到各种会计处理方法的优势和劣势,以便更好地应用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