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会计词汇,出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指的是如果企业上年或以前各年的净利润总和为负,本年的税前利润首先要用于弥补这部分亏损,然后剩余的利润才能用于计提公积金、公益金或分红。新税法与旧税法在投资收益、境外所得弥补亏损等方面存在差别。新税法更注重税前扣除项目的直接性和明确性,而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方面则有所限制。
对于新旧税法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税法将投资收益视为免税收入,与国税发[2006]56号文的规定有所区别。
2.在原申报表中,免税所得是在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后减除,而减免所得税额则是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后减除。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弥补亏损后没有所得额,将不再计算减除,也不能扩大当年度亏损额。但在新申报表中,根据新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等项目可以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无论企业是否有利润和所得,这些项目都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度亏损。
3.对于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问题,新申报表中有专门的一栏来体现。这表示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但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企业在会计处理上的重要环节,涉及到税法的多个细节。企业需详细了解相关法规,以确保自身的财务处理符合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