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固定资产残值率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确定,没有硬性规定。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固定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来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新税法更注重合理性,不再对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做出具体规定。同时,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包括两种情形,居民企业对于非法人营业机构和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的汇总纳税都有相关规定。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固定资产残值率并没有一个固定的硬性规定。取而代之的是,要求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基于实际情况来设定固定资产残值率,确保其合理性。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体现了税法的稳定性和公平性。这样的规定要求企业在确定残值率时,必须慎重考虑并做出合理的决策。
关于新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做出硬性规定的原因,主要是鼓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决策。由于不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固定资产性质、使用情况各不相同,统一的规定可能并不适用于所有企业。将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确定权交给企业,可以更好地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提高决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新所得税法关于总分公司合并纳税也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居民企业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汇总纳税;二是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以由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这些规定为总分机构的税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固定资产残值率的确定更加灵活,要求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确定。同时,总分公司合并纳税的规定也更加完善,为企业的税务处理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