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规定包括:贷款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借款人需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否则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支付期限按借款期限确定;提前偿还借款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贷方有权要求借方在贷款合同有效期间的财务状况至少同签订合同时相当,并设有保护性条款来维护贷方利益。
一、贷款合同的成立
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为诺成合同,其成立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当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就贷款事宜达成共识时,合同即告成立。
二、借款用途与贷款人的权益
借款人若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三、利息支付相关规定
1.借款合同中,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利息已被预先扣除,借款人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算利息。
2.对于支付利息的期限,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依照《合同法》规定:
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四、提前偿还与利息计算
借款人若提前偿还借款,除另有约定外,应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五、贷款合同概述
贷款合同是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一种经济合同。其中,借款人需按期返还贷款本金并支付贷款利息。为了保证贷方的权益,合同中常包含保护性条款,以确保借款方在合同有效期间的财务状况与签订合同时相当或更好。否则,贷方将受到承诺的贷款条件的约束,直至合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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