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累进税是革命根据地将工商税和农业税合并征收的一种税种,最早在晋察冀边区政府开征,后推广到整个华北根据地。它将各种资产收入税统一起来,停征其他财产税,税率按等累进,共分12等。征收办法采用民主评议,每年核定分数确定负担数额。后晋察冀边区改进该税种,实行农业与工商业分开计算征收的办法,最终于1948年底废止统一累进税。
一、定义与背景
统一累进税是一种累进性质的税收制度,其征收范围涵盖了各种资产和收入,包括房租、存款、证券、存粮的利息,以及公司、商店、行栈、工厂、合作社及个人经营事业的收入等。这种税收制度的税率按等累进,共分为12等。
二、征收办法与特点
该税种的征收办法采用民主评议,每年逐户核定分数,确定负担数额。这种征收方式体现了公平性和合理性,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税收负担。
三、历史演变
在抗战胜利后,晋察冀边区对统一累进税进行了改进,实行农业与工商业分开计算征收的办法,以解决农民与工商业户负担不平衡的问题。然而,随着时间和形势的变化,1948年底,华北人民政府公布《农业税暂行税则》,同时废止统一累进税。
四、废止原因
统一累进税的废止,一方面是因为随着战争形势的变化,需要更加灵活和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来适应当时的经济环境;另一方面,随着农业和工商业的发展,需要更加精细化的税收管理,统一累进税已经不能满足这些需求。
统一累进税是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一种重要税收制度,其将各种资产和收入纳入征税范围,采用累进税率和民主评议的征收方式。然而,随着时间和形势的变化,这一制度最终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更加精细化和灵活多变的税收政策。